“广东一家三口被害案”宣判:叶德志(患精神分裂症)死刑,在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8月18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叶德志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当日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德志因猜疑被同村的叶某等人加害,遂产生杀念。

2025327日晚,叶德志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叶某未果,在叶某家门口见到3名被害人,即持菜刀砍击被害人韦某某(殁年69岁)、叶某花(殁年36岁)、何某某(殁年111个月),致3名被害人死亡。叶德志逃离现场后自杀未遂,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叶德志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德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叶德志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虽然叶德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犯罪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事件回顾:

今年3月27日,广东廉江某村发生了一起惨案,村民叶某志在晚上进入同村邻居家中,将在家里的祖孙三人残忍杀害。被害人家属叶女士告诉扬子晚报记者,死者是她70岁的母亲、30多岁的妹妹以及年仅两岁的外甥。“我妹妹还在襁褓中的小儿子因在房间睡觉逃过一劫。”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叶某志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者家属称同村这么多年未听说过有村民患有精神疾病。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已经移交到当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叶女士说,凶手是一名男性,40岁左右。“他不仅是我们同村的村民,也算是我们的邻居,我们两家相隔仅有两三百米。他以前上学的时候还跟我弟弟是同桌,我们家跟他们家无冤无仇。”叶女士还告诉记者,叶某志此前在湛江打工,案发前两三天回到老家扫墓。

事发后,警方向受害者家属出具了精神鉴定报告。叶某志被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叶某志在本次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快评:在法律上精神病不是免责金牌

精神病人犯事,要如何处置,才能更令人信服?

我们首先要弄明白我国法律对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处置规定和原则。先弄清楚我们有什么,才能更加精准、有指向性地明白我们哪里不足,或者担心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见,精神病人犯事,首先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看他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正不正常,并非是有过精神疾病史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精神病人,也只是被免除了刑事责任,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18条还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可见,至少在法律上,精神病不是“免责金牌”,精神病人犯事也不存在“免责”之说。

经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在对精神病人犯事的处置中,判定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是决定定罪的关键,而相关的医疗和监管是预防再犯风险的保障。大家对案件处理的质疑,实际上是对司法鉴定相关信息的需求,只有足够了解,才会理解并信任结果。而对案件嫌疑人再犯的担心,实际上是在呼吁医疗干预和社会监管更有效实行。

全媒体记者 唐雨琪

综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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