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条是否应该修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四川成都市27岁女子在家中遭杀害一案,5月27日未按原计划开庭审理,当天上午只召开了1个多小时的庭前会议,具体开庭时间目前尚未明确。
2024年6月9日,家住四川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中航城小区的27岁女子王某雅,被同小区35岁女子梁某闯进家中捅刺10刀不幸身亡。事发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梁某某提起公诉。
经鉴定,被害人小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是否应该修改
检方的起诉书还提到,被告人梁某某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无故窜至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早在2023年8月7日,梁某某在该小区8栋1单元无故对部分住户敲门滋扰时与个别住户引发口角争执,民警根据现场人员报案出警处置,因其拒不配合调查和辱骂民警和住户,受到民警依法警告。此后,梁某某便随身携带刀具等器械在小区内对部分住户进行敲门滋扰。
受害人母亲代理律师表示:“第一,是精神病还是不是精神病,我们要呃审慎严谨的审查;第二,我们对刑法第十八条,我们认为啊是需要修改的。醉酒的人吸毒的人,他涉嫌了刑事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我坚定地呼吁,即便这个人有精神病,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坚定的意见。”
“假设有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精神病人,那么他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吗?或者他在案发时精神出现问题,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他就无任何刑事责任能力了吗?”
“醉酒的人吸毒的人,他涉嫌了刑事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我坚定地呼吁,即便这个人有精神病,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坚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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