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美容店充值18万余元后感到后悔,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美容店同意解约,但认为应按服务原价计算已消费金额,只能退还1万余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退还14万余元。近日,昌平法院判决美容店需退还王女士预付服务费10万余元。
庭审中,王女士表示自己长期在该美容店购买养生按摩类服务,每次去都会被店员诱导购买更多服务,最终发现共支付了18万余元。她对此深感后悔,希望退卡,但双方因退费问题协商未果。
美容店辩称,王女士违约解除合同,已完成项目应按照原单价扣减费用,因此只能退还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多次向美容店支付预付款,美容店也持续提供服务,双方形成了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王女士以诱导消费导致精神压力为由要求退费,证据不足。然而,考虑到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继续履行已无基础,且美容店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对于退款金额,法院查明美容店主张的已消费服务价格显著高于市场同类型服务定价,且提供的消费奖赠凭证缺乏具体项目名称、单价等信息,存在疑点。因此,法院不采纳美容店按单价扣减费用的意见。
最终,法院根据本地同类服务市场价格、赠送商品或服务价值、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判决美容店退还王女士预付服务费10万余元。
法官提示,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退款金额的计算需考虑退款原因。若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款,应按打折前的价格结算已提供的服务价款。经营者需提供明确的交易明细,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内容、价款、退款条件及违约责任,并妥善保管相关凭据和聊天记录,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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