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话西游》周星驰表情包别随便用了 !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于上世纪90年代上映的电影《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是中国电影史上的一部经典作品。承载着几代影迷记忆的电影画面,除了呈现在荧幕上,也可能被单独截取并制作成各种表情包,出现在你我社交平台的对话框里。当影片中的“名场面”变身GIF动图,其中暗含哪些法律风险?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动图表情包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原告某短视频公司享有涉案电影《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网络公司为某动图制作与分享网站的运营者。在这家网络公司运营的网站平台上,用户可以将通过截取电影、电视剧等片段制作而成的GIF动图表情包上传,并与其他网友分享。经调查发现,涉案网站存在39张带有涉案电影相关关键词的动图,供公众浏览、下载。

短视频公司认为,作为网站平台运营方,网络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其网络用户上传的动图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依旧未阻止用户上传、传播涉案电影动图,该行为侵犯其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网络公司辩称,其平台经营只能在有限的能力范围内对敏感图片进行审核,并无侵权主观故意,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网站用户截取电影片段制作、分享动图的行为,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之情形,不应认定为侵权。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二级法官白婷婷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从涉案电影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片段或者定格画面,亦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

白婷婷表示,针对涉案动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问题,首先,涉案动图均完整截取自涉案电影的相关画面,用户对截取的画面内容几乎没有进行独创性处理,并没有形成区别于原电影画面的表达;其次,涉案动图截取的部分单帧画面或连续片段已经实质上替代了涉案电影中这些单帧画面或连续片段的传播,公众可以通过涉案动图直接获取这部分电影内容;再次,原告也可能会开展动图表情包的授权制作业务,涉案动图的传播可能会影响原告授权业务的正常开展。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动图在涉案网站上的传播不构成合理使用。

那么,作为涉案动图平台的运营者,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存在主观过错?白婷婷进一步解释,涉案电影具有较大的受众群体和一定的知名度,且从网络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审核涉案动图时为动图添加“内容”“标签”等关键词并对动图进行“归类”的行为可以看出,网络公司作为专业动图制作、分享平台的运营方,应当知道涉案动图来源于涉案电影本身,是有极高的侵权风险的,但却未尽到基本的注意和审核义务,放任了网友的上传行为,对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因此被告作为平台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如今,人们常常把影视作品里的“名场面”做成表情包,在聊天或在社交平台发帖时作为配图使用,如此用途,也会被认定侵权吗?本案审判长、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叶兰表示:“这个问题涉及很多不同的情况。比如使用的表情包是原封不动截取自影视作品里的画面形成的动图,还是在截取影视画面后又对画面进行了二次创作而形成的区别于原影视作品表达内容的新的动图?又比如使用表情包的主体,是商事主体为了经营、宣传、推广使用,还是普通网友为了日常生活、工作交流使用?还包括交流使用的范围,是特定的亲属圈、朋友圈、工作圈,还是通过微博等公开媒体使用?这些不同的情况都会有不同的认定的结果。总体来说,对于使用动图表情包的情况是否构成侵权,回归到著作权法的层面,主要就是判定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叶兰进一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具体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已发表作品,为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截取原片制作动图并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同时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多种因素。

叶兰介绍,如果是在公开的社交媒体类平台使用、传播这种表情包,我们可能更多需要考虑表情包的内容是什么——如果是类似于本案这种原封不动地截取自原影视内容的动图,因为其表达的内容没有脱离原影视作品本身的动作、语言、情绪或者状态,这种表情包的传播可能会给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受众市场产生侵蚀和替代作用,那么使用这样的动图可能就会有比较高的侵权风险;如果传播、使用的动图是经过二次创作的表情包,这类表情包表达的内容已经超出了原影视作品本身的表达内容,构成对影视作品的转换性使用,那么侵权的风险就比较低。

如果是在即时通讯类平台上使用、传播这类动图,我们可能更多需要考虑的是传播的范围是否涉及不特定的公众——如果是亲朋好友之间点对点传播,这种传播就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的风险就比较低;如果是向不特定的人群传播,这种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的风险相对就比较高。所以,如果大家只是在聊天中发一些这种动图,其实构成侵权的风险还是比较低的。

法官提示,“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与公众创作的利益,需要考虑这样两个前提,一是不能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二是不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叶兰表示,动图表情包的创作、分享、传播虽然有趣,但是法律的底线是不可逾越的,这些行为可能会涉及著作权侵权或者肖像权侵权的问题。就著作权法层面而言,它在保护原创作品的同时,通过合理使用制度等机制,也为二次创作提供了法律空间。网友在利用影视剧画面制作动图时,应当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规避自身的侵权风险,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让互联网社交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持续发展。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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