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江苏的朱某夫妇在某公司缴纳了20万元团购费并签订协议,以获取享有“缴20万元团购活动服务费享受40万元购房价格优惠”的权利。与此同时,朱某夫妇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款136万余元,并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购房款。
之后由于开发商逾期交房,房产公司退还朱某夫妇购房款136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8千余元,但交给某公司的20万元团购费用,对方以已经提供团购服务为由,拒绝退款。为此,朱某夫妇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夫妇有权请求解除团购服务协议,判决某公司退还朱某夫妇20万元团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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