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准新人在婚礼前夕突然分手,男方要求返还6.2万元彩礼。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男方认为婚姻是“父母包办”,缺乏感情基础,因此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女方最初同意退还,并已退还1万元,但随后反悔,称彩礼已用于婚礼开销和还债。
2022年春节期间,陈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交往。同年11月,双方家长商定结婚事宜,陈某向李某及其母亲张某支付了6.2万元彩礼,两人计划于12月18日举办婚礼。然而,在筹备过程中,双方因结婚照选取、登记时间、婚礼置办等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分手。
由于婚礼取消且未登记结婚,李某起初同意退还彩礼,并于2022年12月24日退还陈某1万元。次日,李某反悔,声称家人已将彩礼用于婚礼开销,不同意退还剩余款项。陈某追讨无果后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
一审中,张某承认曾用收到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个人债务。儋州法院判决李某、张某退还陈某彩礼款5.2万元。李某、张某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二中院审理查明,陈某为了结婚目的支付了6.2万元彩礼,但在收取彩礼后,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张某还将部分彩礼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开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扣除已退还的1万元外,李某、张某应退还剩余的5.2万元彩礼。李某、张某主张陈某悔婚在前,彩礼已用于婚礼开销,不应退还,以及陈某应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均未获支持。
法律为彩礼纠纷划定了清晰界限。在我国,给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民间习俗。若男女双方未能结婚,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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